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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大不相同--湛江市哲学政治经济学学会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大不相同

作者:学会副会长 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主任、教授 巩建华    编辑:吉拥军    发布时间:2015-04-22   点击数:329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很多人不能准确的分辨“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区别。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辨析“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之区别很有必要,有助于人们明确区分“人治”和“法治”,对培养人们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以法治国”( rule by law)的“以”是“用”和“拿”的意思,“以法”就是“用法律”与“拿法律”的意思,“以法治国”就是说要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由统治者来使用,它突出强调的是“人”的因素,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体现的是统治者将法律作为个人专断和独裁以及实施“人治”的工具。“依法治国”( rule of law)的“依”是依从、依靠、按照的意思,“依法”就是依从法律、依靠法律、依照法律的意思。“依法治国”即要求人们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对应的是“法治”。可见,“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仅一字之差,却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主客体不同

在我国,“以法治国”的主张最早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其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皇权,其主体是以国家、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君王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他们所谓的“法”,是体现地主阶级意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法令,是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即以束缚劳动人民的封建伦理为普遍不变的法则。在他们的理论中,人民是客体。即所谓“法者,防民之具也”,“民如飞鸟禽兽”,“制天下者必先治其民者也。”可见,“以法治国”的主体是当权者,客体是广大民众。它主张当权者用法律来统治国家、控制社会、管理民众,而不关心法律本身是否体现人民的意愿及其是否被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它保障的是当权者的地位不可动摇、权威不容侵犯,而否认的是这种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

“依法治国”的最高主体是人民,客体首先是当权者,另外还包括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当权者所执掌的国家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它还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依据、依照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来行使,并且只能被用于维护人民的法定权利与自由。可见,实行“依法治国”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而采取的一种自我约束的治国方略。

二、理念和价值取向不同

“以法治国”对应的是“人治”,强调的是统治者的权威,没有“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的理念。“依法治国”则具有现代法治的理念,其以法律的权威性作为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以限制公权力作为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公正作为法治的最普遍的价值表述,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治的价值实质,以法律至上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价值取向上,“以法治国”注重维护和强化以君权为中心的人治。它关心的是当权者的权力和自由,而漠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主张靠国君的圣明和大小官吏的“忠君”及自我约束来保持政权的稳固;法律的重心在于充分肯定和严格固守各级官吏对君权的臣服以及民众对国君、对官府、对官员的顺从,绝对禁止“僭越”,严厉制裁各种“犯上作乱”,由此确保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依法治国”则是追求和烙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它强调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来规范国家权力及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照体现人民利益和意愿的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且充分重视和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确立和维护普遍的、真实的、持久的自由、平等、效益和秩序,所追求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进而形成法治社会。

三、“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中的“法”不同

“以法治国”的“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而是统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集中体现,是用来“治民”的工具,具有用废由人的特性。即当统治者不关心国家功利目标时,便可能弃法而不用;当统治者追求个人私利时,便可能以法为工具为自己泄愤、报复。 可见,“以法治国”中的法律基本是权力的附庸,要受权力的控制和支配。法律的结构形式多以有利于权力的自由运作为要旨来配置,自身的专业分化程度低,运作中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通常不独立、不公开、无法定程序,通常没有制度化的、经常性的监督和制约。

“依法治国”所依的是宪法和法律,其是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精神、保障人权与民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为基础,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法;是以国家与人民的全局利益为宗旨的法,而非“人治底下的法”。

在“依法治国”中的“法”,其基本功能在于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保护和约束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和制裁。在“依法治国”理念中,人们重视法律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自洽性,重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和支配,反对法律完全依附于权力;主张法律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形成、施行和保障系统,讲究法律内容的公正性和效力的普遍性;要求法律在结构形式上有较高的专业分化程度,用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体系上有独立、公开和程序化运作的立法、执法、司法及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

    (作者系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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